泾川县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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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博物馆章程

日期:2018/3/13 8:52:5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jcxbwg    阅读  【字体:
 

 

泾川县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泾川县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泾川县博物馆,地址为泾川县安定街5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主管单位是泾川县文体广电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泾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泾川县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收藏、保护、传承、弘扬泾川县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  泾川县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与藏品有关的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史、生物学等相关学科研究,举办以历史、艺术和自然为主题的陈列展览;

(二)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乡土文化教育,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三)文物标本征集、鉴定、保管、拍摄、修复及复制;

(四)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历史文化与自然科学知识;

(五)学术著作、展览图录、科普读物及《泾川县文博论丛》期刊的编辑出版;

(六)讲解、语音导览、文化衍生产品、茶饮等配套服务;

(七)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馆委会

第一节  馆委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馆委会是泾川县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馆委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七条  泾川县博物馆馆委会设委员8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

第八条  馆委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泾川县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泾川县博物馆章程,确定馆委会议规则;

(三)拟定泾川县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决定馆委会委员的任免;

(五)审议泾川县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

(六)审议泾川县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泾川县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馆委会通过本馆章程和馆委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

第十条  本馆馆长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馆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

第十一条 馆委会向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馆委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馆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本届馆委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馆委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三条  泾川县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书记、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馆委会的决议,接受馆委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泾川县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文物征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泾川县博物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馆委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泾川县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泾川县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泾川县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泾川县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泾川县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泾川县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泾川县博物馆馆委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泾川县博物馆馆委会章程和成员名单;

(二)泾川县博物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馆内办公平台、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和泾川县博物馆网站(www.jcxbwg.com)。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泾川县博物馆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馆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馆委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6日馆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主管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泾川县博物馆馆委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