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直接挖掘古墓葬的墓室,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挖古墓葬墓室以外墓道上的石像生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能狭义地理解“古墓葬”及“掘”的含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古墓葬的主体——墓室,也包括墓室外的一些重要附属物,如墓道、石像生、碑刻等,对附属物的偷挖同样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盗掘”。对盗挖石像生的行为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处罚既符合法理,又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更有利于对古墓葬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韩某(古玩爱好者)在江苏省镇江市南山风景区××社区××村口山坡下发现一只石马(长1.8米,高1.45米,宽0.4米)半埋于地下,根据其经验判断该石马为明清年代用于墓道上的石雕。2012年6月,韩某与被 告人胡某俊经实地调查商议后,于当月的一天晚上,分别联系吊车、货车等起重、运输车辆到达现场,由胡某俊用铁锹将覆盖在石马周围的土挖开,把钢丝绳固定在石马下,通过吊车将石马吊装到货车上将石马运走并存放于韩某事先联系好的龚某同经营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2013年7月2日,韩某通过程某的联系,欲将该石马以5万-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当日10时许,韩某联系了吊车在××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搬运该石马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镇江市文物局鉴定,该石马系放置于坟丘前神道两侧的石像生,为明代三级文物,是明代古墓葬的组成部分。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润刑初字第 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胡某俊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胡某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胡某俊共同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胡某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胡某俊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石像生科普】
石像生是帝王陵墓前安设的石人、石兽统称石像生,又称"翁仲"。是皇权仪卫的缩影。在明代,凡是举行大典的时候,除文武百官及军事仪仗排列两侧,还将人工驯养的狮子、大象等动物装在笼里,放在御道两旁,以壮皇威。皇帝死后,需要相同的排场,所以就在陵前设置了石像生。这种做法开始于秦汉时期,此后历代帝王、重臣沿用不衰,只是数量和取象不尽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规定: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